作為奮斗在一線的知識產權工作者,明顯感覺到近兩年大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很快,就拿商標來說,小到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都紛紛去申請商標。但是不是所有商標申請了就百分百能通過的,其中不乏許多商標申請被駁回的案例。
商標申請被駁回原因
這原因有很多,比如:商標委員覺得你這個用取了某個地方名就有可能把你商標駁回。也有像其他的原因,比如您申請的商標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可以登錄 http://sbj.saic.gov.cn/ 中國商標網查看相關條款)。再者如果標志是毫無創意可言,也起不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導致商標在實質審查階段,商標因缺乏顯著性也有可能被駁回哦。因此,我們主要了解以下兩點:
一、商標法案規定不符合商標注冊的相關條例
1、商標法第十條關系國家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劃的地名等
2、商標法第十一條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志、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志
3、商標法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注冊的限制性規定;
4、商標法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等。
二、商標駁回的主要四種情況
1、他人注冊在先被駁回:商標局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工作時,首先會對商標局數據庫現有的商標信息進行對比,發現同一名稱同一類的商標,這根據“在先申請原則”對你注冊的商標予以駁回處理。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商標因為這個原因被駁回的話,除非你能夠提供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證據,否則申請駁回復審成功率會很低。
2、商標近似被駁回: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商標局認定你和他人商標近似,也是為了排除你有意或無意的“傍名牌”,保護他人商標在先注冊成功的合法利益。通常商標近似并沒有固定的審核標準,商標局審查員一般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來判定,具有很大的主觀因素,所以此項經過專業人士診斷、分析,復審的成功機率還是比較大的。快法務在申請商標注冊前,會有專業的知產顧問幫您做商標查詢,可以大大的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3、商標名稱屬于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被駁回:行業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比如:酒店、商標、啤酒等這類。
我國《商標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了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但是,審查員在其中一些條款的判定上也會有判斷錯誤的情況,甚至不同的審查員的判定標準也不一樣,所以這類情況下申請商標駁回復審還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4、商標缺乏顯著特征被駁回: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注冊商標就是為了區別于其他人的品牌標志,所以小編一般不建議大家注冊這類型的商標。不過你一定要申請這類商標然后又被駁回的話,小編也有辦法幫你做駁回復審:你可以證明你申請的商標經過長時間的使用,有別于普通的標志具有顯著性而提出駁回。因為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是絕對的,有一些原本沒有顯著性的商標經過使用后,消費者可以很容易的通過其來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這就使得商標具有了顯著性,這種情況下申請駁回復審還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
商標駁回的兩種解決方法:復審和商標共存協議
一、如何看待商標注冊被駁回
1、商標注冊駁回并不代表這個商標一定不可以注冊和使用。駁回只是商標局的初步決定,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如果當事人想保留被駁回的商標,應當在十五天內及時提出復審申請。同時作為送達期間證據的送達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標注冊駁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復審所需準備的證據材料也不相同。建議當事人對不同的駁回理由有針對性的提供相關證據。
商標駁回復審,以及所需要的條件和材料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局駁回原件)、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商標駁回通知書》。
5、交納商標評審費。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商標駁回另一種重要解決方法 ----- 商標共存協議
一、什么是商標共存
所謂商標共存,是指不同的商業主體,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相同法域內同時的合法存在。
在我國,商標共存是在駁回復審或者駁回復審后行政訴訟階段,沖突商標雙方通過簽訂商標共存協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或者法院認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體來說,申請商標由于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后,申請人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與駁回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的協議,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商標在我國注冊,申請人依據共存協議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商評委審查可以共存,申請商標被核準注冊,與引證商標共存的一種現象。
二、商標共存的條件
(一)雙方商標使用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的同一類似群組但類似程度較低,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處,依照通常的審查標準,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是兩商標在整體上能夠為消費者所區分的,可以允許共存。反之,如果兩個商標使用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者是關聯程度密切的類似商品,而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近似程度較高,消費者難以區分,則不允許共存。
(二)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引證商標知名度較高,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如果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可以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由此可見,商評委準予共存的商標,雖然是近似商標,但應該是近似程度不夠高,整體還有一定區分的商標。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那自然是不可以共存的。
三、商標共存和共有商標兩者的區別
共有商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的同一商標。也可以通過向他人共同受讓而取得同一商標的共同所有權。無論是通過注冊原始取得,還是通過轉讓取得,共有商標都是指多個商業主體同時擁有同一件商標。
而商標共存,涉及兩件不同的商標,兩個不同的商業主體。共存的取得是在駁回復審階段,通過提交“共存協議”,或者“共存聲明”,或者 “同意書”,由商評委裁定是否可以共存。如果商評委裁定不予認可共存,申請人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由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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