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是一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在中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和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
人們對中國馳名商標的幾大誤區
誤區一:馳名商標是榮譽稱號,認定工作是榮譽評比
馳名商標不是榮譽稱號。馳名商標為“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制度是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的法律制度。馳名商標認定是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履行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職責。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只有馳名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后,在相關個案中馳名商標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對方商標注冊并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制度是對商標權進行保護的國際規則之一,不是為了給市場主體商標賦予榮譽的桂冠,與評名牌無關。
誤區二:馳名商標一經認定,終身有效
商標的馳名度是一個動態的、不斷變化的事實。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認定結果僅對該案有效。市場競爭的復雜性,難以保證某個市場主體在市場上是常勝將軍,不敗強人。市場主體的商標知名度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的事實。因而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均將馳名商標作為一個動態的事實來認定,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馳名商標證據材料判斷在某一時間節點上,當事人的商標是否已經達到了馳名的程度,依法應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
誤區三、“馳名商標”可以進行廣告宣傳
首先,利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廣告宣傳涉嫌不公平競爭。馳名商標作為法律提供的一項保護手段,只有在馳名商標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擴大保護時,才由國家主管機關進行認定并提供保護。國家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我國發展市場經濟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則,允許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廣告宣傳既然有礙于市場公平競爭,則應予以制止。現行商標法十四條第五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款規定禁止的是市場主體有意或無意忽略主管機關馳名商標認定法律效力,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宣傳自己及其商標,從而不公平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該款規定對于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正本清源,約束市場主體非因保護需求申請馳名商標認定也將起到重要作用。
誤區四:馳名商標是對產品質量的擔保。
馳名商標認定評價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時間段上市場主體商標的知名度問題,產品質量監管并非商標及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的功能。例如前段時間官司敗訴的中國喬丹鞋,以及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三鹿奶粉,都曾經是中國馳名商標。馳名商標雖然是知名度高的商標,但其基本功能并未變化。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這是對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要求,商標法本身并未要求馳名商標本身要具有較高的聲譽,或者說要求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應該具有較好的質量。從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列舉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看,也主要是會對商標知名度產生影響的要素。上述法律規定內涵表明,市場主體產品質量等其他情況可能會對商標聲譽產生影響,但非馳名商標認定需要考慮的關鍵要素。
申請中國馳名商標的流程
1.商標局負責認定馳名商標
《規定》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2.商標所有人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申請
《規定》第四條:“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 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3.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要求
《規定》第五條規定了以下七個方面的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和要求: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6)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4.認定時公開、公正并征詢各方面意見
《規定》第六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5.認定結果予以公告
《規定》第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應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及申請人并予以公告。”
結語: 馳名商標制度作為保護相關公眾熟知商標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應在遏制商標惡意搶注,制止商標或市場主體字號傍名牌,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認識誤區的存在,使馳名商標被市場主體當作是一種強勢廣告資源;被政府看成是推動地方商標品牌經濟發展的手段,被賦予額外政策性功能;非保護性馳名商標認定需求的存在,消耗、擠占著商標主管機關有限的行政資源,影響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作用的正常發揮。2013年商標法的修改已經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性質,相應各方也應該及時糾正相關認識誤區,正確認識和運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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