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翻譯權的行使
翻譯,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翻譯權屬于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翻譯已有作品,翻譯人應當先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報酬。如果翻譯的作品是演繹作品,則翻譯人不僅需要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還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此外,翻譯人還應在翻譯作品中指名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形翻譯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二)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四)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由此可見,翻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翻譯人享有。翻譯人在行使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翻譯是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對它進行再創作、發表以及出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書面授權。以防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對沒有公開聯系方式的作者,可以對他發表作品的網站和出版社進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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