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3份
3.生產許可證復印件3份。(換證申請);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復印3份。
5.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無國家標準企業(yè)采用的企業(yè)標準)
6.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及其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各3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
7.周圍環(huán)境平面圖3份。
8.各功能間布局圖復印件3份(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
9.設備布局圖3份。
10.工藝流程圖(附關鍵參數說明)3份
11.治理結構圖3份
12.當地環(huán)保部門核發(fā)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環(huán)境影響批復及驗收報告或環(huán)保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13.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產品比對實驗報告、委托檢驗協(xié)議及報告。
14.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
15.各項質量安全產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單;
16.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及有權使用證明(購買憑據、合同或企業(yè)自我承諾書);
17.現行有效的國家、地方、行業(yè)標準清單及文本;
18.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規(guī)程、作業(yè)指導書等工藝文件;
19.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供應商的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合格檢驗證明或報告;
20.申請書格式文本(自行下載)
21.各項企業(yè)質量安全記錄(與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對應)
22.其它相關證明文件(如:員工健康證、檢驗員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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