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增值稅時,都不是先計算出各生產經營環節的增值額乘以稅率的,而是從銷售總額應納稅款中扣除外購項目已納稅款,即“抵扣”。
因這樣的計稅方式,企業從經營和競爭的角度,既希望自身環節創造的增值額越多越好,又希望自己能抵扣的進項稅越多越好、從而應納稅額越少越好。于是,其就必然希望自己盡量多地取得上游發票,并盡量少給下游開發票。 那么究竟哪些憑證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呢?下面來看看:
一、五種憑證可抵扣
根“營改增”相關規定,有如下5種憑證可以抵扣:
①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③農產品收購和銷售發票
④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⑤稅收繳款憑證。
以下幾種情形下,有憑證也不能抵扣
1.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含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含運輸費用)發生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3.一般納稅人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4.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5.一般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不得在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進行抵扣。
6.進口貨物減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以及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不得作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金抵扣。
7.免稅貨物恢復征稅后,收到該項貨物免稅期間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8.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9.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10.取得作廢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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