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商標下證之后并不代表是商標就不會面臨風險了,像商標被撤銷就是其中風險之一。根據《商標法》規定,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爭議過程被撤銷,二是在使用過程中被撤銷。
爭議撤銷是指商標獲得注冊后,因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爭議,致使該商標被撤銷,主要因為不當注冊引起。
不當注冊主要是所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將一些不得注冊商標的標志注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條了規定了八種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條規定了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的三種情形。申請人要多多注意商標法這兩條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得注冊的三維標志,這個非常的少見。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使用撤銷。使用撤銷是指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因為違反了某些法律規定,而被商標局撤銷其商標專用權。使用撤銷主要由于不恰當的使用而撤銷,根據法律規定不恰當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2.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3.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4.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5.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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