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國家商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項的規定,對于已經注冊成功(即已經合法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的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進行撤銷通知。但是一般的情況下,國家商標局不會自行對于注冊商標進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的(大多數是該商標的競爭對手)。國家商標總局受理了申請以后,會給被提出撤三的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商標撤三答辯
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總局發出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參考該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須知》,于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總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內該商標在保護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同時需要交回的還有《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交由國家商標總局進行裁定。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自動放棄,那么該商標會自動撤銷,成為無效商標: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證據材料;
2提供的使用證據材料虛假或者無效;
3逾期未能提供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商標撤銷三年使用答辯所需資料: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證據材料清單,代理機構提供)。
撤銷商標申請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答辯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答辯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
辦理手續流程:答辯人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辯人提交相關資料并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制作標準書件——報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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