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的商標界注定了將是不平靜的一年!我們先來看看下面一組數據:
★ 2017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突破500萬大關,達到574.8萬件,比上年增長55.7%,申請量和增速均創歷史新高。
★ 截至2017年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784.2萬件,累計注冊量1730.1萬件,有效注冊商標量1492萬件,連續17年位居世界第一。
★ 我國每萬戶市場主體的平均有效商標擁有量為1520件,與2011年的1074件相比顯著增加。
★ 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2017年度《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顯示,中國入選品牌為37個,與2013年相比增長了1.5倍。
★ 我國申請人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4810件,比上年增長59.6%,在馬德里聯盟中排名第三。
★ 2017年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馳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老字號商標等為重點,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全系統共查處商標違法案件3萬件,比上年下降5.1%。其中,商標侵權假冒案件2.7萬件,比上年下降4.3%。
相信關注商標動態的朋友們已經從中看出了端倪,商標做為“有限資源”,在如此龐大的申請量和注冊量面前,終有枯竭的一天,創意新穎、寓意美好的商標更是一標難求,于是很多申請人將目光轉移到了那些被“囤積”的商標身上,依據《商標法》第49條第2款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41等法律法規,向商標提交“撤三”申請,即申請商標局撤消“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在該條文中,明確規定了申請撤銷商標的實質條件、申請主體、管轄部門、決定期限。通俗理解,即: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請撤銷某個商標,只要該商標確實存在“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商標局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銷的決定。
除了《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連續三年”是個時間上要求,也是認定商標是否應被撤銷的最大依據,該“三年”是自商標局收到申請撤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且必須是連續的三年。
那么,是不是“連續三年”未實際使用,就一定會被撤銷?
當然不是!
商標法規定的撤銷前提是“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沒有正當理由”和“連續三年不使用”在筆者看來雖不是遞進關系,卻是并列關系,要同時滿足,才能滿足撤銷爭議商標的條件。換句話說,如果有正當理由,或者三年內使用過,都不會被撤銷。
什么是“正當理由”?
《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四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04月20日生效,以下簡稱“《意見》”)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立法精神,正確判斷所涉行為是否構成實際使用。
同時,該《意見》還規定: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者僅有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不宜認定為商標使用。
關于“正當理由”,《意見》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如果商標權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
看到這里,收到“撤三”通知書的您應該心中不再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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