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其行為準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由于商標審查主觀性較強,審查標準的把握是很難統一的。因此,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后不要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
復審請求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是根據《商標法》規定設立的,是與商標局平行的機構。除了負責駁回復審外,商標評審委員會還受理:①對商標局駁回其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的決定提出的復審;②對商標局做出的異議裁定提出的復審;③對商標局撤銷其商標注冊的決定提出的復審;④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不當商標的決定提出的復審;⑤對在先商標權利人提出的注冊商標爭議的評審;⑥對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的評審等。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有關案件做出裁決。
二、什么是商標異議程序
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于核準注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才被核準注冊。
所謂異議就是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不同的意見,要求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自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這項程序主要是征詢社會對初步審定商標的意見,實行商標審查工作的社會監督,有助于及時糾正商標審查工作中的偏差。
作為申請人,其商標注冊申請遭到他人的異議是很正常的。當事人收到商標局的異議通知書和對方的異議書后,應認真研究對方的異議理由及相關的事實。如認為異議理由并不存在,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答辯,反駁對方的觀點,以說服商標局核準注冊自己的商標。
作為注冊人或者申請在先者,也要充分利用異議程序來阻擋對自己不利商標的注冊。當發現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與自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時,當事人應在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以阻止其注冊,保護自己對該商標的專用權。
除了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外,還要注意防止他人的權利對自己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妨礙,如他人將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也應及時提出異議,以阻止其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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