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商標在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后,將會如何管理它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對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的商標的管理】,注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因商標注冊人不遵守注冊商標使用的規定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或者是注冊商標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或者是注冊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被注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已經消滅。
但是為了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故上述條例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這樣規定并不是仍要保護已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的權利,而是完全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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