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申請的條件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一款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由此可見,異議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異議商標。這一條件要求在異議申請書中載明被異議商標的公告期號、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號。異議申請書中沒有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號的,就無從知曉異議人對哪個特定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不予受理。
2、有具體的異議請求、理由和事實。異議請求包括撤銷被異議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審定。異議理由和事實通常包括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侵犯馳名商標權益、侵犯在先權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注冊、被異議商標含有容易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等。
3、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期限為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例如,某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為2003年1月25日,則異議期的最后一天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異議期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異議申請日以遞交日為準。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 0條的規定,異議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申請的,異議申請日以郵戳日為準。商標代理組織通常在一個信封內同時郵寄多份異議申請,但各異議申請日期都必須有相應的信封及郵戳日加以證明,無法實現在多份異議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們提倡一個信封一份異議申請。
4、屬于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的范圍。對于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評審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提出商標異議的步驟
商標異議的受理機關是商標局,具體執行部門是商標局的異議裁定處,辦理商標異議應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和商標局所制定的規則、格式來操作。辦理商標異議的基本步驟如下:
1、商標異議應具備的要件:異議人、被異議商標、異議理由。
2、為提出商標異議準備規范的書件:商標異議書、經過代理的要有正式的代理委托書、被異議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內容完整的異議理由書,上述書件一式兩份,分出正本和副本。
3、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據應真實、客觀,如是外文書證,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當附中文譯本。
4、異議的送達:送達方式分直接交送和郵寄,直接送達的由異議人或代理人直接交到商標局,截止日期是商標異議期內最后一天工作業務的終止時間;郵寄的是通過郵局寄送商標局,寄出的商標異議書以寄出日的郵戳為準;傳真件不能作為正式的法律文書,只能視為商標異議的意向表示,正式的文本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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