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合同都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最好請專業律師來審查,以防忠于未然。審查合同條款,不僅要審查合同的文字表述,還要審查合同的實質內容。
1.審查合同中的規格條款
對于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了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審查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條款
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3.審查合同中的包裝條款
對于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審查合同中的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
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審查合同要注意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審查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后,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托書。
5.審查合同中的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以下付款時間的表述就有不足之處:
(1)甲方收到貨物后付款;應更正為“甲方收到貨物后 日內付款。”
(2)檢驗合格后付款;應更正為“檢驗合格后 日內付款”。
6.審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7.審查合同中的爭議處理條款
(1)審查合同中是否約定了訴訟管轄地,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約定管轄的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到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約定管轄常見的錯誤包括以下4種。
①表述不清楚,容易產生歧義,如:“如果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約定由上述五個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轄。
③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如普通案件約定由某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④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條款無效。
我國仲裁機構設立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十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從此可以看出,縣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不設立仲裁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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