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商標注冊流程有哪些
工具/原料
身份證
營業執照、商標樣圖
一、十堰商標注冊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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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電話咨詢或上門咨詢--商標注冊前期檢索查詢(關鍵)
第二步:商標確定--確認商標可注冊后簽合同付款(提交資質材料)
第三步:由代理事務所負責申報--在此期間商標可以標識“TM”
第四步:國家商標局頒發商標證--9個月至12個月國家商標局下發商標證,商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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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注冊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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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企業、團體、組織的,需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A4),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
2、 申請人是個人的,需身份證復印件(大陸),其他國家或地區,需臺胞證或護照;(其中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的還需同時提供相應的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3、 擬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4、 商標名稱或者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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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商標注冊的必要性:
1、便于消費者認牌購物,為創名牌打下基礎;
2、商標注冊證是商品獲準進入商場銷售的憑證;
3、商標注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別人不敢仿冒,否則就可以告其 侵權,獲得經濟賠償。相反,若被他人搶先注冊,則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劃 苦心經營的市場;
4、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是申請省市名牌、馳名商標、質量認證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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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3)國家統一注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批準注冊。《商標法》第二條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注冊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見:《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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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是申請省市名牌、馳名商標、質量認證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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