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方法
第1步:申請 申請人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
第2步:受理 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應當報送上級機關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現頒布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并開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為加快道路運輸信息化步伐,各地應積極推廣電子證件,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證式樣制作《道路運輸證》IC卡,便于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如推廣使用IC卡尚不具備條件,目前也可暫用電子標簽技術作為過渡。電子證件與紙質《道路運輸證》同等有效。
附件: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2.《道路運輸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新版 道路運輸 證件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含物流服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發送,倉儲服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并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采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政許可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臺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后,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可按審批權限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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