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及時將列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和新啟動換(發)證產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生產企業,并通知和組織企業在一定時限內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應自《實施細則》宣貫后20日內,到其所在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
3.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3)原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換證企業);
4)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5.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對于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情況,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并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6.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
(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1.按照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由審查部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組實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1)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2)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自接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2.審查部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制定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計劃,并提前通知企業。
3.審查組應依據產品《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實施現場審查。
4.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前向企業宣布審查結果。對現場審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審查部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整改報告。
5.對于不合格的企業,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自接到不合格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對于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抽樣并封樣。
2.企業應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3.檢驗機構應確保產品檢驗活動符合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4.對于不合格的企業,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自接到不合格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四)審定與發證
1.由審查部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匯總企業取證材料,并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1)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2)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審查部應自接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2.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3.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4.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打印生產許可證證書,并寄往企業所在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許可證辦公室通知企業領取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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