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或 “國際”字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作為行業的限定語的企業;
(二)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國家工商總局受理范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地方各級工商機關受理的范圍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國家工商總局核準以外的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含有同級行政區劃,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企業。
內容主要來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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