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律責任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訴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假冒商標罪的構成
構成假冒商標罪的要件有四個方面:
(1)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犯了國家商標管理活動;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假冒商標及相關行為情節嚴重;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非故意者不構成本罪;
(4)犯罪的主體是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和個體工商業者(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
三、假冒商標罪的表現形式
假冒商標罪的客觀行為包括下述三種: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四、認定假冒商標罪應劃清與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區別
一般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那些一經發現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權行為。假冒商標罪則必須是實施了假冒商標行為,而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所謂情節嚴重,指假冒產品造成了人身損害的,假冒者屢教不服的,假冒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的,假冒行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假冒手段惡劣的,假冒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國內國際惡劣影響的,假冒者形成了團伙或集團的,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多、獲利大、手段惡劣、屢教不改,影響極壞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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